2002年9月起,王某进入某合金公司从事拉丝工作。
2006年3月7日凌晨,王建在合金公司车间内拉丝作业时手部受伤被送入医院,合金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成本。后合金公司觉得王建系个体承包者,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拒绝继续支付医疗等成本。王建出院后申请劳动仲裁,需要确认与合金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王建与合金公司之间分别于2003年、2005年、2006年3月3日签订过3份承包协议。正履行的2006年协议内容为:合金公司提供生产设施、原材料及必用工具,由王建根据公司工艺需要、生产需要进行拉丝生产;王建必需服从公司各项规章规范,服从公司管理,加大对生产设施的养护,维持车间卫生,不能私带非员工进入车间。确保安全生产,严禁违章操作,一旦事故发生所有后果有王建自负;合金公司按拉丝工作量计付加工费。王建为证明其夫妇在合金公司上班及根据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领取薪资,还提供合金公司于2004年12月9日出具的证明1份,其内容为“兹有王丽萍的父母王建、贾勤英二人在我公司上班,状况属实,望市六中领导给予便捷为谢”和2006年1月26日有“薪资”字样的结算单。合金公司觉得,王建夫妇系外地人,为照顾其孩子在当地念书而违心出具证明,结算单上“薪资”字样系用词不当,实为加工费。
本案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虽然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遭到劳动法保护,但鉴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来自于民法中雇佣关系,其与民法中承揽关系,均具备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点,故而在实践中劳动、雇佣、承揽三者极易混淆。因为确定劳动关系是遭遇伤害的打工者寻求工伤待遇必须具备的条件,一些用人单位本来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为了避免有关法概念务,特别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
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情的公告》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含(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范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1)项是主体资格需要,后两项为区别标准,能够帮助本案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但略显简陋。
1、劳动关系即产业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含义广泛,但其本身并不是一个固定定义,没确定性标准。事实劳动关系是一个与劳动合同形式有关联的定义,来自于劳动法关于“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凡缺少书面劳动合同而又形成了劳动力有偿用情形的,其利益应当根据劳动法加以保护,被叫做事实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古已有之,现实日常也一直存在,属民法范畴的定义,但国内法律未作规定。通说觉得,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揭示了劳动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本质。因为雇佣关系法律规范的缺位,使得怎么样区别雇佣关系与其他以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系,成为审判实务中一大难点。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本质是一致的,劳动关系的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产业革命后,工厂劳动中的雇佣关系成为一类特定的社会关系——产业雇佣关系,伴随年代的进步和进步,产业范围的雇佣关系遭到公权的干涉,形成了公权干涉下的雇佣关系,即劳动法产生。因此,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有什么区别就是劳动关系是遭到公权干涉的产业雇佣关系。在国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雇佣关系才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势必发生在工商业范围,劳动关系的一方势必是一个“单位”,即产业化。同时,对那些“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只须拥有依法设立单位基本的外部和内部特点,如有单位字号、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合、有单位内部管理形式等,也符合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的主体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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