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93年8月,某地一私营家具厂雇用李某、邓某两位工人,分别从事家具喷漆和家具装卸工作。经双方商定,订立了劳动合同。李某月薪资为800元,邓某月薪资为500元,合同期限四个月。到年终工期届满时老板只付给当年十月份和11月份的薪资,还要这两名工人帮助抢一批活,不让他们回家。而且提出二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要他们赔偿损失费,同时扣押了二人的行李和身份证。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共识:老板如数支付李、邓二人应得的薪资,并支付拖欠薪资的赔偿金,承认其扣押行李和身份证的错误;李、邓二人支付肯定数额的浪费原材料损失费。
[案例剖析]
这家私营企业的做法,显然是违反《劳动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一,《劳动法》第五章第五十条规定,薪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份支付给个人,不能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薪资。《劳动法》的这条规定,不只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应当遵守,私营企业也应当遵守。这家私营企业在当年年底工期届满时,却仅支付两个月的薪资,这显然是一种克扣行为,是对工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第二,《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实行。因为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赞同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这家私营企业与工人订立为期四个月的劳动合同。这是对的。到当年年底劳动合同期满,假如企业生产需要,还要工人继续干下去,就应在征求工人赞同的条件下,与工人续订劳动合同。但企业并没如此做,而是采取扣押行李和身份证等强制方法,要工人再抢一批活,不让工人回家,这是违反订立劳动合同需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的,势必引起工人的不满。
第三,关于工人在生产劳动中浪费原材料企业需要交赔偿费问题。这要从两方面看,一方面,假如工人在生产劳动中,因为我们的粗枝大叶、生产责任心不强,导致原材料浪费给企业带来紧急经济损失,企业需要酌量赔偿一些损失,是适当的;其次,一些区域的企业单位,总是以工人的浪费原材料、损毁生产设施为借口,克扣或拖欠工人薪资,这是应当反对的。
这个案例启示大家,第一要看重对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非国有企业雇主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使他们可以自觉依法办事,这不只对劳动者而且对他们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都是有好处的。第二要着重向劳动者进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教育。使他们在我们的利益遭到侵害时,可以按法定程序提出申请仲裁或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