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故拖欠薪资,什么状况不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薪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薪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公告
4、《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越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薪资。不包含:用人单位遇见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缘由、没办法按时支付薪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遭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赞同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薪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各地状况确定。其他状况下拖欠薪资均属无故拖欠。
《薪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薪资支付的状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薪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薪资的;
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支付劳动者薪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规范,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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