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刘某担任某生物科技公司华东销售处总经理。同年7月,公司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独立负责一饮品项目运营,并以其个人所有些一套房地产作为抵押,承诺若不可以如期完成营收目的,则以抵押房地产变现价值补充公司利益损失,随后刘某又签署了公司出具的年度经营营业额责任书。
2019年9月,公司以营收目的未达成为由,需要刘某离开公司,双方第三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公司有权向刘某追偿损失及以房地产过户作为赔偿。刘某拒绝承担责任,某生物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觉得,被告刘某受聘于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薪资由公司发放并同意其管理,虽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聘用合同中已经拥有了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要条约,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公司在解聘刘某当日即主导同刘某签订民事《协议书》,以民事违约责任掩盖履职期间赔偿责任,既加重了刘某责任也避免了劳动法,是无效行为。本案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某生物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定。
引使用方法条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