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中,一般有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等多种分支机构。
因为同意集团统一管理,在拟定企业规章规范的时候,一般由集团牵头拟定,而分子公司则直接用集团规章规范对职员进行平时管理。
由于大伙都觉得,一个体系内,集团的规章规范直接拿过来用天经地义,还能节省时间。
但,假如分子公司真的出现了职员紧急违反规章规范,大家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会面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风险。
由于集团规章规范能否直接适用于分子公司,在司法实践中现在尚没定论,看法存在分歧,相同种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总是也不相同。
在全国各省市,只有江苏对于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建议》(苏高法审委[2009]47号)第十八条规定,母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且在子公司内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母企业的规章规范可以作为处置子公司劳动争议的依据。
该规定有条件的支持了子公司可以直接适用母企业的规章规范。
下面,大家分别针对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三类型型分支机构,来探讨一下适用集团规章规范的问题。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描述看,集团企业的主体与子公司是相对独立的,因此主流的司法看法觉得子公司应针对集团规章规范在内部第三履行民主程序并对子公司职员进行公示,完成这个转换过程才能适用。
另外从看到的部分案例,与江苏的特殊规定,只须子公司将集团公司规章规范进行了公示告知,职员知道,便可以适用子公司。这是另外一种看法。
2、 分公司
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办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主流的司法看法觉得分公司仅需将集团公司规章规范进行公示告知,职员知道,该规章规范便可以适用于分公司。
但因为分公司有营业执照,可以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薪资缴纳社保,打造劳动关系,也有看法觉得分公司仍需要履行规范民主程序和规范公示,集团规章规范才能适用于分公司。
3、 办事处
办事处与子公司、分公司性质不同。
办事处没营业执照,没办法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没办法支付薪资、没办法缴纳社保,所有都需要公司处置。
因此,办事处适用于集团规章规范,不论从逻辑上,还是从实务上,大伙的建议基本一样。
核心的是需要考虑各区域规范差异,如婚假天数的差异、婴幼儿教育假政策的差异,这类部分,需要在内部规范中进行明确,职员适用于当地政策。
4、解决方法
因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为降低企业管理风险,确保集团规范可以有效适用于分支机构职员,可以考虑选择以下不同手段,增强这种适用性和规范有效性。
(一)达成集团规范在分子企业的内部转换
分子公司用集团规章规范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需要,履行民主程序并对规范进行公示,达成集团规章规范在子企业的合法转换。
这种方法应该是最安全稳妥的一种形式。
其实就是在分子公司内部第三履行一次规范民主步骤和公示告知步骤。
(二)让分子公司职员参与到集团规章规范民主程序中来
如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均有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则在讨论拟定集团规章规范时,让他们一同参与进去,并保留有关的讨论参与的证据。
如子公司没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可以将集团规章规范征求建议稿通过全员邮件、办公通讯工具(企业微信、钉钉、飞书等)进行全员发布,征求职员建议和建议。
这个过程可以证明集团规章规范拟定或修订时,征询了分子公司职员建议和建议,履行了规范民主协商的程序。
在发布规范时,也应该针对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全员进行发布。
假如以上手段操作均有困难程度,没办法达成,那第一应保证集团规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履行了民主程序,在进行集团规章规范发布时,应将分子公司职员全部纳入到规范发布范围。
以上问题,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辨别出劳动关系所属机构与规章规范发布主体不同,以此为由进行抗辩,或许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