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3日,原告崔某某向被告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购买二手雪佛兰科鲁兹汽车一辆,协议书中手写备注“甲方承诺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双方约定价款32000元,因崔某某自行办理车险,最后共支付26800元。
后崔某某在车辆检测报告中发现该车之前发生过5次事故,其中2012年的一次事故致使该车更换零部件一百多项。崔某某觉得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遂提起诉讼,需要撤销出售协议,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返还买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买家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买家可以倡导惩罚性赔偿。
案涉汽车在供应前有过多次维修,其中一次修理项目达121项,应是重大事故车。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从事二手车市场经营,有义务查看了解汽车来源及情况并明确告知买受人。
况且其在协议书中也备注“甲方承诺此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但其向崔某某隐瞒实情导致崔某某基于错误认知购买该车,其行为构成欺诈。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撤权或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崔某某于2021年8月4日接收汽车,2023年4月发现问题后于2023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并未超出法按期限。
遂判决:撤销出售协议书,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返还买车款268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80400元。
《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买家的需要增加赔偿其遭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买家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者同意服务的成本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本案中,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作为二手车行业的从业职员,相较于买家有更多渠道知道买卖标的的信息,因此其有义务全方位知道汽车情况并向买家尽到告知义务。
汽车是不是发生过重大事故是汽车情况的要紧指标之一,也是决定买卖价格及买车方买车决策的要紧原因之一。某二手车市场经营部未如实告知买家该二手车曾进行过重大修理,侵有买家的知情权。客观上存在隐瞒真实状况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二手产品范围的从业职员要查验自己产品的实质状况,在买卖中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障买家的知情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