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看法:公司公章是法人经有关法定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宣示性法律凭证,有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意思表示的功能,是公司对外经营、对内管理的专有物品,是企业的要紧财产,而非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董事的私人财产,其他人不能侵占。公司公章的运用应当尊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有效决议,若公司未就公章等公司证照应当由哪个持有召开过股东会或者作出过明确授权,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证照的保管事宜也未作出规定,包含公章在内的印章、证照均应当存放于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进行管理。
因此,当公司公章控制人发生争议,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依据《中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公章实质控制人返还公司公章。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默等与保勘联保险公估(北京)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法院觉得:《中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保勘联企业的公章及证照等应是公司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自行占有。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保勘联公司自 2015 年12 月 23 日成立以来,其公章证照一直存放于坐落于北京丰台区的经营场合内,公章用程序亦未有变化。
2016 年 9 月 22 日,即便保勘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实行董事于由徐默变更为梁筱棠,但一审庭审中,薛辉自认企业的实质经营由其负责,企业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证照等用时最后需要经由薛辉批准。可见,保勘联公司公章证照在保勘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实行董事变更后,并没有进行交接,公司公章证照的用法仍需经薛辉批准,保勘联企业的公章、证照实质处于徐默、薛辉的控制之中。徐默、薛辉占有保勘联企业的公章、证照,故应返还给保勘联公司。梁筱棠作为保勘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保勘联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总负责人,故一审法院判决徐默、薛辉向梁筱棠返还公章、证照处置并无不当。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