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5日登记结婚。,王某以贷款方法购买楼房一套,并1日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王某结婚以前支付首付款并归还贷款本息共计108245元,双方结结婚以后陆续还清了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66437.26元。现王某起诉需要与张某离婚,并需要确认该楼房系其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归其所有。张某赞同离婚,但觉得双方结婚以后一同偿还了大多数贷款,房子应为夫妻一同财产。而且因为房子价值的迅速增长,现在房子价值预估计在55万元左右,倡导房子应为夫妻一同财产,需要对房子进行分割。第一种建议觉得,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无论产权是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一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结婚以前支付的首期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一同债务,由双方返还。本案诉争房子应当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第二种建议觉得,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房地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子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结婚以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子为个人财产的性质。故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子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是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向他们予以返还。本案诉争房子系王某结婚以前购买,并于结婚以前获得房子所有权证,王某于结婚以前已获得争议房子的所有权,该房子系王某的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应归王某所有。第三种建议觉得,王某结婚以前购买的产品房,结婚以前支付的首付房款和按揭房款是其个人财产,结婚以后按揭月供房款是夫妻一同财产,房子增值部分收益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笔者认可第二种建议,理由如下:
1、在结婚以前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地产,无论何时获得房地产证,该房地产都是结婚以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态。在房价款通过首付款和按揭贷款支付给开发商之后,买受人依据《产品房交易合同》应当承担的买方付款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其获得房地产证只不过时间上的早晚问题。因此,该房地产理应是买受人的个人财产。
2、国内《民法典》也并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房地产,就是夫妻一同财产。假如根据第二种看法,则会出目前结结婚以前一天获得房地产证的,即是个人财产,而在结婚当天获得房地产证的,就是夫妻一同财产。这对于买受人而言,既不公平也没法律依据。
3、夫妻一同承担月供款的行为,是一方承担了房地产所有人向银行的还款义务,是用夫妻一同财产承担个人债务的债务承担行为,而不是向开发商支付房价款获得物权的行为。由此在双方离婚时,房地产所有人对另一方构成债务关系,应将另一方已经承担的款项部分予以返还。
4、房子的价值无论是升还是跌都归是其物权所有人。房子的增值是因为房地产交换价值的升高所导致,增值部分当然归产权人所有。一方在没成为产权人的状况下,不可以仅由于替产权人还了债就获得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不然,假如房价下跌了,那样是不是能需要一同偿债的一方承担补偿损失的责任呢?假如如此做,显然是荒唐的,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讲解关于“个人结婚以前财产非经双方约定不会自然转化为夫妻一同财产”规定精神。综上所述,本案诉争房子系王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应归王某所有。作者:**远姜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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