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事长授权
《公司法》中不论关于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明确规定,“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可以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一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据此可知,关于董事长职权的行使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董事长应当根据公司章程选举、任命,而不可以随便授权。
根据民法的代理理论,《民法总则》第 162 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推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股东完成公司设立后,公司就成为被代理人,董事高管的行为来自公司授权,通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授权,同时公司支付薪资,也承担董事高管行为的法律后果。因为股东是公司权益最后享有者和剩余财产的所有者,所以,股东实质上是董事高管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者。
依据民法理论,转代理人又称“复代理人”、“再代理人”,是依原代理人的委托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人。复代理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公民作为复代理人时,需要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原代理人授权时确定,其权限不能超越原代理人的代理权。复代理人在授权范围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推行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事实上,作为董事长,其管理企业的权利本身分别源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授权委托,作为具备人身属性的特定职务,依靠于其个人不同于别的人的特殊性,不具备可替代性。公司作为权利委托人,也没授权或赞同将权利转委托于别人。即便要罢免其职务,也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进行,而不可以违法进行转授权、转
代理,不然企业的治理结构和运行方法将形同虚设。
因此,企业的董事长无权授权别人代为行使董事长的职权。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