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汪某(1975年出生)系江西婺源县人,1998年在江苏务工期间与安徽宿州人吴某(1980年出生)相识并恋爱同居。
1999年吴某怀孕,因为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遂通过不正当方法获得不真实身份证明后到江西婺源县婚姻登记部门与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吴某的户籍并未迁入江西婺源,仍为安徽宿州。生育孩子后,两人依然到江苏务工。近年来,因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吴某离家外出,杳无音讯。为此,汪某到婺源法院咨询问能否到该院起诉离婚或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汪某需要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婺源法院不可以受理汪某的离婚或申请婚姻无效的请求。
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居住地不同的,由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为本案中吴某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宿州,且近几年来下落不明,江西婺源不可以视为其常常居住地,所以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管辖权,不可以受理汪某的离婚请求。
婚姻无效是指国内《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是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觉得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以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四种情形。汪某与吴某1999年登记时,吴某虽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中以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者的近亲属。也就是说,该案中能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吴某的爸爸妈妈等近亲属,汪某无权申请,且该讲解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在吴某已28岁,所以,即便有人可以提出申请,法院目前也是不会宣告该婚姻无效的。
综上,汪某要想与吴某解除婚姻关系,只能是到吴某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作者:婺源县人民法院胡*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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