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高管)假借别人的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未经股东会赞同,其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谢某诉冷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职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赞同外,不能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买卖。若公司章程中没允许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买卖的明确规定,而董事(高管)假借别人的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未经股东会赞同,该董事(高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出借资金给公司并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案号:(2020)渝民终543号审理法院:重庆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1年第14期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在任职期间,另设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相同种类业务的,违反了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归还其任职公司——鑫波食品(上海)公司诉宋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在任职期间,另行设立其他公司与其任职公司经营相同种类业务,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行为,违反了董事、高管对企业的忠实义务。董事、高管因此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归还其任职的公司。(2)虽然董事、高管另设公司从事同业经营的收入是该另设公司所有,但可以参考董事、高管在该另设企业的持股比率并结合其他证据,酌定董事、高管在其另设公司同业经营中所获得的个人收益,并判令董事、高管将该收益归还其所任职的公司。
案号:(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93号审理法院: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8辑(总第126辑)
3.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进行买卖,损害公司利益的,该合同的相应收益应当返回给公司——某车辆销售公司与顾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职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能借助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管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与公司进行买卖,损害公司利益的,该合同的相应收益应当返回给公司。
案例来源: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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