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公司经营 >

保险公司赔偿后,是不是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www.kislmq.com 2025-03-12 公司经营

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网友咨询:

保险公司赔偿后,是不是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答:

有权。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赞同舍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需要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律师补充:

在国内,保险代位求偿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险人所享有些此项权利具备法定性,不需要通过保险合同的约定而产生。保险代位求偿的范围以保险赔偿金额为限,保险人只能在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Tags:

公司经营热点
公司经营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