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宝安集团股份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建议

www.aep9.com 2025-03-12 公司经营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80号中国**集团股份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依据深圳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中国**集团股份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30号文《关于出售中国宝安股份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中国**集团股份公司199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1、你企业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实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公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431,51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6,615,018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6,858,208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它配股权有偿出售,出售应根据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法办理。2、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根据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策略推行,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3、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出售给别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1995年12月14日

Tags: 公司法 股东 股东权利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