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审字[1995]80号中国**集团股份公司: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依据深圳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44号文《关于中国**集团股份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230号文《关于出售中国宝安股份公司部分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和《中国**集团股份公司1995年度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1、你企业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实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公告》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92,904,741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49,431,515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36,615,018股,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106,858,208股。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可将它配股权有偿出售,出售应根据你公司报送的材料中确定的方法办理。2、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根据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策略推行,并应在1996年5月30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3、你公司向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股东、法人股股东出售给别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199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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