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打造本企业的财务、会计规范。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二百零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应当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收益时,应当提取收益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根据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收益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收益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收益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收益,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实缴的出资比率分配收益,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率分配收益的除外;股份公司根据股东所持有些股份比率分配收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些本公司股份不能分配收益。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收益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价值退还公司;给公司导致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分配收益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以超越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与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可以弥补的,可以根据规定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能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能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能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能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