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庭审阶段程序是什么
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二十七条仲裁庭开庭裁决,可以参考案情选择以下程序:
由书记员查明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职员是不是到庭,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申诉、申辩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不是申请回避并宣布案由;
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
仲裁员以询问方法,对需要进一步知道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并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建议;
依据当事人的建议,当庭再行调解;
不适合进行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应准时休庭合议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复庭,宣布仲裁裁决;
对仲裁庭难作结论或需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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