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规定,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址的书面公告送达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此规定调整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址书面公告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不是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时还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公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赞同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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