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小区的两名业主,业委会成立之前,小区物业服务由甲公司提供。业委会准备组拟引进乙公司管理,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并完成备案。
业委会向小区业主发出《建议征询》表,对结果张榜公示,后业委会与乙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部分业主诉请法院确认两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大事情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判决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备法律约束力。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民法典》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借助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与有关共有和一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情应当由业主一同决定。业主一同决定该部分事情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
《民法典》设定了参与表决和表决建议的两要紧求,最后客观上要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三分之一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三分之一的业主赞同方可行。旨在促成业主意思自治的成立,但法定需要需要达到。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