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由于老公罗某出轨而提出和其离婚,双方就是不是离婚、女儿抚养、夫妻一同财产分割与债权债务问题,在第三人胡某的见证下,自愿达成了协议,刘某和罗某与第三人胡某均在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在亲友劝说下,双方没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刘某和罗某仍然在一块一同生活。此后,刘某觉得罗某没悔改,半年后,起诉至法院需要离婚,并需要根据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罗某觉得原来离婚协议中夫妻一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些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需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夫妻一同财产。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约定是不是有效,产生了两种建议。
第一种建议觉得,刘某和罗某在第三人见证下达成的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刘某和罗某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一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
第二种建议觉得,刘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首要条件是双方已经实质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刘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双方并没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一同财产的约定并没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不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规定。依据该条约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约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备法律约束力的首要条件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刘某和罗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是适用该条司法讲解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离婚时财产的情况处置。
确山县人民法院孙明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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