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购物中心与被告某商铺签订《招商协议》,约定被告以季付方法出租摊位进行某品牌家具经营,合同期满后,被告仍继续用场地经营两个月才自行撤场。原告需要被告按约支付质保金、后续租金、广告费、质保金、物业管理费等共计7.5万余元,经多次向被告索要成本未果,原告诉至平桥区法院。
婷婷接到该案后,第一时间与被告获得联系,被告表示合同期满后虽未撤场,但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原告倡导的成本并不认同;原告觉得被告续用两个月已是事实,理应按原合同继续履行义务。
谢婷婷仔细剖析争议焦点,知道双方诉求,使用背靠背的方法,一方面耐心向被告讲述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双方出租期限届满后虽未续签新的出租合同,但被告继续用出租摊位期间,原告也没提出异议,此时双方签订的原合同继续有效,出租期限变为不按期。其次积极引导原告作为商场管理者与商户是合作共赢的利益一同体,应多理解商户经营难处,为商户提供有序、稳定的经营环境。
在法官的释法明理、细心调解下,原告当庭赞同舍弃质保金4万元,同时减免被告两个月广告营销费,因诉讼标的降低,后续法院也退还了部分诉讼费。经双方确认,被告将分三次偿还原告出租费、物业管理费、平台服务费等共计3.2万余元,并现场履行5000元。至此,该起房子出租合同纠纷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当事人之间出租房子的,尽可能使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同到期后要准时续签,通过书面形式确定双方在出租期间的各项权利义务,防止引发非必须的争议。除此之外,在遇见矛盾纠纷时,也要尽可能心平气和去交流,互相体谅互相换位考虑,才能取得和谐与共赢。
出租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新的出租合同,承租人继续用出租物,出租人没提异议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不按期出租,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公告他们。
有关法条:
《中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出租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用出租物,出租人没提出异议的,原出租合同继续有效,但出租期限为不按期。出租期限届满,房子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