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28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名字、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字、职务、联系方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答辩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予以回话和答辩的一种诉讼行为。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是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基本需要。本条明确了送达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与送达答辩状副本的时间需要,同时规定了答辩状应载明的基本信息等。
本条明确,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被告在15日内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被告在未来的诉讼阶段中答辩,也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所谓不影响法院审理,意味着法院应继续进行诉讼程序,不因此中断诉讼,被告也并不会因为不答辩而遭受诉讼上的不利。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