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实务中,债权人起诉借款的夫妻一方还款,法院如判决支持其诉请,在实行程序中,法院未追加另一方为被实行人,若债权人另行起诉,需要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法律规定,具体可以根据以下方法处置:
1、债权人以债务人及其配偶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即便债务人配偶一方不是合同当事人,立案部门一般也应准许。
2、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追加债务人配偶为案件当事人的申请,一般应予准许,并对债务是不是是一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置。债权人仅以债务人为被告起诉并胜诉后,又诉请债务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审判部门应付债务是不是是一同债务作出认定、处置。
3、实行中,申请人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实行人,且该债务形成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行部门一般应推定为一同债务并裁定追加;对符合《关于实行夫妻个人债务及一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很难推定为一同债务的,可引导申请人起诉被实行人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立案部门一般应予准许。
2、对于前述债务法院实行机构怎么分辨其债务性质,则依据不同状况处置如下:
1、实行中,对所涉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一同债务,实行机构第一应依实行依据中的认定作出判断。
2、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实行人未申请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的,按被实行人个人债务处置。
3、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认定,申请实行人倡导按被实行人夫妻一同债务处置,并申请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的,实行机构应当进行听证审察,并依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置:
应当认定为被实行人个人债务的,作出不予追加决定;
须另行诉讼确定债务性质的,作出不予处置决定;
除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和实行中不直接判断债务性质的情形外,可以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裁定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
3、在实行依据中没对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的认定时,什么情形,实行机构应通过听证审察认定为个人债务呢,在实务中,对于实行依据中未明确认定债务性质,申请实行人又提出追加被实行人配偶为被实行人申请的案件,实行机构在听证审察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讲解的规定对个人债务性质及范围进行认定。
依据《婚姻法》第19条、《婚姻法讲解》第24条的规定,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中应当认定为被实行人个人债务:
申请实行人认同该债务为被实行人个人债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