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结婚是生活大事,离婚更是生活要紧的事,做为一个家庭的解体,由此而带来的经济上的问题显然是没办法回避的,大家在争着对于现有些财产进行分割而绞尽脑汁的同时,不要忽略对应承担的债务加以看重,不然会遇见更多的麻烦。现在,对于离婚时涉及到的债务承担的问题是不少的。离婚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假借离婚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通过制造不真实债务,多占财产、解决个人债务,侵害婚姻无过错方利益等状况却数见不鲜。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处置,一直以来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这难点不止是当事人举证、取证困难程度大,法官认证、判决的困难程度也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条规定很难运作:审判实践中对“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很难认定,很难取证。倡导是夫妻一同债务或倡导不是夫妻一同债务的一方也很难举证,最后致使法院判决难。怎么样用一同财产清偿一同债务,离婚时一同财产一般价值非常低,甚至无价值,假如用这类财产抵偿债务,分明是帮助离婚当事人销售旧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假如通过迫卖、变卖程序,诉讼本钱将加强。“由双方协议偿还”,比较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假如承担偿还义务的一方不拥有偿还能力,就愈加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由人民法院判决偿还,容易致使债权人申诉,觉得法院以审判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很难达成,这类都是难点。本文试图对离婚案件当中关于债务问题处置难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对策、司法救助的剖析。
伴随社会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内正迅速进入了一个新年代,大家的思想也伴随时间的推移不同程度的发生了变化。在新的形式下给大家的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需要,多年来离婚案件一直是大家民事审判工作中的常见问题也是重点问题,其中债务处置,一直是民事审判工作中的难题。这难题不止是当事人举证、取证困难程度大,法官认证、判决困难程度也大,特别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较原则,《中国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的规定还不尽统一,紧急地影响审判实务,这是最大的难点。下面就离婚债务处置难的成因、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对策、司法救助作如下剖析:
1、法条间的冲突缘由
国内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款规定:“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需要债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债的关系中有权利需要另一方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需要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当事人。[1]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需要向债权人承担出货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肯定行为的义务。即债权人虽然有到期倡导债权的权力,债务人亦有在债务未到期之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力。
文书推荐:离婚不离家协议书范文最新离婚被告答辩状范本2024离婚起诉状离婚协议书模板常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