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一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一同偿还。一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结合实践,对夫妻离婚时一同债务的清偿略陈管见。1、强调清偿债务的前置性夫妻一同财产和一同债务,既能够是货币,也会是财物。审判实践中,以一同财产中的货币偿还债务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水平、同数目的财物偿还债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一般不会产生异议;而用一同财产中的财物折抵债务(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当事人与债权人总是会发生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权人只须求偿还本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容易达成一致建议;而债权债务关系不清楚、不合法,且债权人既需要偿还本金,还需要偿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难免会出现矛盾分歧。然而,因为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觉得,除夫妻一同财产应当第一用于偿还一同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外,对清偿一同债务的方法,应当征求案外债权人的建议。当事人与债权人的建议一致的,应当即时履行完毕,并在法律文书的叙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文部分可不涉及;建议相悖时,法院可以进行诉讼外调解,以促进其自行和解。假如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一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则应当暂停离婚案件的审理,先行解决债务纠纷。2、注意审察协议的合法性国内民法典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一同债务协议清偿,对一同财产协议分割。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离别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通过离婚协议,将一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一同债务载明全由另一方清偿,导致债务人没办法索回债务。因此,法院应当注意审察离婚案件当事人达成的分割一同财产、清偿一同债务的协议是不是合法,是不是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假如事后发现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搞假离婚,届时怎么样处置亦值得探讨。笔者觉得,鉴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备不可逆转性,不论其离婚的真实意图怎么样、协议内容是不是违法,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法院则不可以决定再审。但,就涉及财产分割和一同债务清偿的调解内容,因其违反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而达成的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并可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同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手段。3、讲究判决内容的科学性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对清偿一同债务责任的确定,一般使用两种表达办法。一是概括式,即只载明一同债务由双方一同清偿。二是列举式,即欠某某多少债务,由哪个在何时清偿,都一一表述。从审判实践看,概括式过于原则,双方责任不明。离结婚以后,不论债务数额大小,债权人起诉时都需要将原夫妻双方作为一同被告,法院对每一块与一同债务有关的案件都要重新确定原夫妻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清偿份额。列举式又过于具体,不便于离婚案件的准时审结。尤其是对事实上存在,但离婚案件当事人未提供、法院未认定的一同债务,离结婚以后债权人索要困难。同时,因债权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便对法院认定的债务数额及判决规定的偿付期限有异议,也不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规定的期间内没清偿债务,作为案外人的债权人,亦不可以申请法院实行。因此,上述两种表述办法都欠科学。笔者觉得: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对债务数额无争议时,判决书可以写明该债务的数额;存在争议的不适合明确债务数额,只说明欠哪个债务即可。对清偿责任,只明确何人何种债务由哪个偿还或由双方按肯定比率清偿即可,无须明确清偿时间。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其他一同债务,应当一并明确双方分担清偿的比率。总之,准予离婚的判决,只宜解决一同债务分担清偿的责任,而具体清偿应当在离结婚以前或者离结婚以后,通过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程序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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