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是什么
所谓代位权指的是,假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而债务人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债权人为行使此种债权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而以第三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第三债务人应付债务人为肯定的给付,叫债权人代位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可以以我们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因此可以一定的
第一点就是,代位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更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然能达到增加债务人财产的成效,但债权人行使权利旨在保护我们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债的保全,是一种法定的债权的权能。债务人是不是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其自由的意思,债权人不能干预。但因为债务人的财产在法律上既然已经成为保障债权的责任财产,为保障买卖的安全,债务人对此项财产之处分又不能不遭到限制。代位权正是法律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的意思自治与买卖安全后设立的规范。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不是请求权而是以行使别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与普通的民事实体权利有所不同,行使此种权利经由诉讼程序所得的判决效力不及于代位权人而及于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因此,代位诉讼即法定诉讼担当,享有代位权的债权人为适格当事人。
代位权与代位申请实行
代位申请实行,也称为代位实行,是指在实行过程中,被实行人不可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据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对被实行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的一种规范。被实行人不可以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实行人的申请,公告该第三人向申请实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异议但又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实行。这一条规定就是学者所说的代位申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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