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理论与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并没有争论;而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问题,则存在很多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6条第1款规定:“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至此,明确排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一同原告或一同被告或证人的说法,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确认。但,对债务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属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仍存在争议。
笔者觉得,在代位权诉讼中?熃?债务人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熑狈?理论上的依据。根据国内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熡卸懒⑶肭笕ǖ牡谌?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对立,他是为了维护我们的权益,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起一个新的诉讼。在代位权诉讼中,没有债务人对该诉讼标的的独立请求权问题,因此债务人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倡导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无论是债权人胜诉还是次债务人胜诉,该裁判结果都与债务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吻合。当然,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民事诉讼中一般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的具体形态上有所不同,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并非势必支持一方,反对另外一方,故其是具备独特地位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而定
债务人是不是需要参加代位权诉讼,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笔者觉得,对此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而定:当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也可以不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由于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具备强制实行效力,法院在代位权诉讼中无须再对债权人的债权的存在及合法性进行实质的审察。法院仅需审察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不是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是不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法院应公告债务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是不是参加诉讼取决于其意愿。当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则法院需要追加债务人参加诉讼。若债权人的债权不具备强制实行力,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需要第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确认。因为代位权成立的首要条件条件是代位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的债权,这涉及到债务人责任的确定,其诉讼地位不应该也没办法被别的人所取代?熞虼似浔匦氩渭铀咚稀7裨颍?就缺少对债务人权利的程序保障。所以,债权人的债权未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未参加诉讼的,法院应追加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审察债权人倡导的债权是不是合法、明确,并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