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新年,某市邮政局需要李某加班三天。李某向领导提出:因为自己是大龄未婚年轻人,状况特殊,新年期间要上女朋友家,所以节日不想加班,对此,领导没赞同。李三天没到岗。因为电瓶充电间无人顶岗,正常的通信业务及生产遭到严重干扰。事后,领导需要李某作书面检查,李某拒绝。邮政局遂以李某不服从分配予以行政警告处分。李某不服,向该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剖析与处置]
仲裁委员会进行了审理。被诉方答辩称:邮电通信属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内部实行轮休制。这次新年三天加班,正值申诉人工作日,他不上班是不对的
最后,仲裁委员会觉得:被诉人系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安排申诉人法定节假日上班是正当的,申诉人擅自不到岗,属紧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经调解无效,裁决保持被诉人作出的行政警告处分。
申诉人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又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区法院驳回,保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李某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1995年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保持原判。
《劳动法》规定加班应与职工协商,李某需要在新年期间不参加加班,以照顾他是大龄年轻人和为他提供与女朋友会面的便捷,这一需要一般说是适当的;但他所在的邮电局是连续运转的特殊公用事业单位,在邮电局很难对他给予照顾的状况下,李某擅自不出勤,是紧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事后李又拒绝对自己所犯了错误误作书面检查,邮电局因此给予李*政警告处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