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餐时间到底算不算是工作时间?一个普通的职员李某就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把这个疑问带上了法庭。
11月1日,江苏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以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薪资。
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职员,2004年十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备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2005年2月后,因为工作需要,除去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天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天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感觉几个月来他天天长期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忧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薪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
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需要补发加班薪资553.92元。
案件剖析: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职员就餐时间是不是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觉得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这段时间机器一直在运转,就餐后他的工作量无疑就会加强,因此就餐时间自然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而公司却觉得李某的说法没法律依据。
法院经过审理后觉得,根据劳动法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在此期间的用餐时间是不是计算为工作时间,尚没办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对李某倡导在这一时间段内支付加班薪资的请求很难支持;然而职工在每周工作40小时以外的加班时间中的用餐时间,根据劳动法规规定,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该用餐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时间,并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薪资。据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李某从2005年2月至5月每周工作40小时以外的加班时间中,用餐时间的加班薪资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