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原劳动部初次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用了中方高级管理职员名义薪资的定义,提出“中外合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职员可实行名义薪资与实得薪资两种方法。”如此的规定有肯定历史背景,但不利于发挥薪资的勉励用途,该规定废止后,外企自主定薪资将变得名正言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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