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薪资预留户的条件
1、凡申请开立薪资预留户的企业,应填写由银行统一印制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企业单位送基本存款帐户开户银行凭以申请开立薪资预留户。
企业开立的薪资预留户用满一年需继续保留的,应在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企业主管部门办理申请保留薪资预留户的手续,没有办理申请保留薪资预留户手续的,不能再用薪资预留户。
2、企业主管部门当月审核开立的薪资预留户,应按附表需要大全后,于次月10日前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本公告后,应付已按《关于本市打造薪资预留户的公告》规定申请并开立的薪资预留户作一次清理,并将继续保留的薪资预留户按附表需要大全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其他有关事情仍按原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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