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申诉维权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算
假如劳动者收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书面公告之日起,或者没收到辞退决定书面公告,但从了解被辞退而提出异议需要维权之日起,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起算时间,6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的,为法定时效。期间没申请仲裁向信访局申诉而发生时效中断,从接到信访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60日的申请仲裁时效。你可据此计算是不是属过法定的申请时效。
按国内《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提出仲裁需要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不然属超越法定申请仲裁时效,其仲裁申请不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1条第项规定:“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可以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公告时间的,劳动者倡导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第1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向他们当事人倡导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他们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他们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置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置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因此,假如劳动者收到单位的辞退决定书面公告之日起,或者没收到辞退决定书面公告,但从了解被辞退而提出异议需要维权之日起,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起算时间,60日内提出申请仲裁的,为法定时效。期间没申请仲裁向信访局申诉而发生时效中断,从接到信访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60日的申请仲裁时效。你可据此计算是不是属过法定的申请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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