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行方法》的公告
宁政发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人民团体: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赞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质,认真贯彻实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5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打造或者形成劳动关系(包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遵守本方法。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推行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条例》和本方法,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人事、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由设区的市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区域)。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统筹区域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勘验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以统筹区域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交费费率。
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跨行业的,根据经营范围内风险较高行业费率确定其交费费率;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无具体对应项目的,以统筹区域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确定其交费费率。
第七条统筹区域经办机构可以参考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用法状况、工伤发生率、职业病风险程度、工伤保险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原因提出基准费率调整策略,经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薪资总额乘以单位交费费率之积。很难确认薪资总额或者人均薪资总额低于上年度当地职工平均薪资的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薪资乘以职工人数作为交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列入企业本钱,不计征税、费。
第九条浮动费率原则上一至三年浮动一次。费率浮动的具体规定由统筹区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拟定。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包含: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康复费;
(三)伤残津贴;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七)丧葬补助金;
(八)供养亲属抚恤金;
(九)伤残辅助器具费;
(十)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
(十一)劳动能力鉴别费;
(十二)预防教育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成本。
前款(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成本,根据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质征收总额的8%提取,其中6%留统筹区域,2%上解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
根据前款规定比率提取的成本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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