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讲解: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本条是关于工会监督的规定。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工会是一个具备完整的组织系统、领导机构、组织原则的组织,具备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需要,是一种最主要的群众监督途径。
依据《宪法》、《劳动法》、《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的方法主要有:
(1)、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规范,维护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2)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达成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审察赞同或否决有关工伤保险的单位内部规章规范。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平时工作;
(3)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向职工介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常识,预防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确定对职工不公平的条约;
(4)帮助、指导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事情;
(5)督促和监督用人单位实行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尤其是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条约,保证职工合法权益的真的达成;
(6)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的,工会有权进行调查,并代表职工与单位交涉,需要单位采取手段予纠正;
(7)职工觉得单位侵犯其工伤保险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8)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拒不改正的,工会应当依法准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政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司法机关反映,提请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