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64条,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1-6条)包含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保险费征缴依据与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责任和职能划分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7-13条)包含基金构成、费率确定、统筹层次、基金管理、风险储备金等;
第三章工伤认定(14-20条)包含,认定条件、申报程序、认定机关及工作需要等;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别(21-28条)包含总体需要,鉴别范围标准、鉴别程序、组织机构及工作需要、争议处置、复查鉴别等;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29-43条)包含医疗康复待遇、薪资福利待遇、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遗属抚恤金、保险待遇调整,与其他特定状况的待遇处置方法等;
第六章监督管理(44-53条)包含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工作方法和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监督方面职权划分、争议处置、社会监督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54-60条)包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劳动鉴别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等;
第八章附则(61-64条)个别解释说明和有关问题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