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是拓展工伤保险不可或缺的要紧环节,打造完善工伤认定机构、劳动能力鉴别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推进工伤保险工作、推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组织基础。各统筹区域要根据黄-菊副总理讲话精神,高度看重工伤保险工作,抓好工伤保险工作机构建设。为有效做好这项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指导建议。
1、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各统筹区域的工伤认定需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鉴于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归属工伤保险司,省厅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归属医保处,为便于对口管理,各统筹区域的工伤认定管理职能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保险(医保或社会保险)科(处)承担。
2、工伤认定调查是执法调查,为保证其公平、公正,每次调查需要2人以上,因此,各地在确定工伤认定职能科室编制时,应考虑实质工作的需要,以免影响工作。
3、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打造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是负责组织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别的专门机构。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别的组织管理,人事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有关管理工作,卫生部门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及医疗机构等工作,工会组织负有为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用人单位代表负有代表雇主利益的责任,经办机构代表负有加大基金管理的责任。劳动能力鉴别中的重大事情,由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如审定医疗卫生专家库、拟定劳动能力鉴别程序、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有关事宜、监督检查鉴别工作等。
4、劳动能力鉴别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鉴别,鉴别结果将对工伤职工待遇享受及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产生直接影响,为保证鉴别的公正性,应由具备第三者地位的中介机构具体组织推行。劳动保障部需要劳动能力鉴别工作机构需要是独立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外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参照兄弟省的做法可称“劳动能力鉴别中心”或具法人资格的“劳动能力鉴别委员会办公室”。
5、打造和健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使之在管理关系、职员结构和工作条件等方面适应进一步加强推进工伤保险扩面、基金征缴及加大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工作的需要。
6、各统筹区域应抓紧时间,向当地政府及编办领导汇报,争取理解和支持,打造和健全工作机构。在机构尚未打造和完善之前,应采取过渡手段,确保完成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和工伤保险经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