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劳动局关于贯彻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若干问题处置建议的公告渝劳发﹝1997﹞49号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劳动局,各区市县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为了更好地贯彻实行重庆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公告〉(渝劳发[1997]49号),现将它若干问题处置建议公告好下,请一并贯彻实行。1、关于推行范围和对象重庆行政地区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需要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以下简《试行方法》)。2、关于工伤认定(一)认定工伤的法规依据现在,认定工伤应按《劳动保险条例》和《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即:《试行方法》与,《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同的,按《试行方法》处置;《试行方法》未涉及而《劳动保险条例》又有规定的,按《劳动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置。职业病由职业病诊断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历年颁布的“各类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置原则”进行诊断。职业病范围按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病人处置方法的规定〉的公告》[87]卫防字第60号)规定实行。(二)工伤性质认定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工伤性质的认定由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地域进行管理。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发生工伤,其伤残明显不符合1-10级,也可由企业认定工伤性质,并由企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对企业工伤性质认定不服,可向区(市)县劳动复查认定。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不报告,经伤者或其亲属申诉,区(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调查核实的状况,可直接进行工伤性质认定。3、关于劳动鉴别(一)各区(市)县劳动鉴别委员会应依据职责任务,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工作规范。劳动者、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市)县劳动鉴别委员会作出的鉴别结论不服,当事人应第一向当地劳动鉴别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别结论仍不服,再逐级向上级劳动鉴别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别。重庆劳动鉴别委员会鉴别结论为最后鉴别结论。(二)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别,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别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实行。4、关于医疗期审批工伤医疗期(含延长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建议,报当区域(市)县劳动鉴别委员会审批,并公告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表样参照因病延长医疗期审批表)。5、关于工伤待遇(一)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根据我市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2/3计发。现按重庆劳动局、重庆人事局渝劳险[1997]577号文件规定标准实行,即:全流汁每个人天天服销6.4元;半流汁每个人天天服销5.6元;一般伙食每个人天天服销4.8元。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如高于此标准,原则上不再重新调整,低于此标准,可适合调整。将来有新的规定标准按新的规定标准实行。(二)工伤津贴,按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薪资收入计发。职工本人薪资,指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十二个月平均薪资收入。职工因工负伤或死亡前本人薪资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质数计算月平均薪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无薪资收入或薪资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75%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300%的,以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的300%为计发基数。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可以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计发基数。(三)残疾辅助器具费,职工因工受伤后,因平时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需要安置和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申请,医院提出建议,报区(市)县劳动鉴别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成本。(四)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凡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不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方法;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在第一次领取伤残抚恤金或职工因工死亡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经双方赞同,并签定书面协议后,可实行一次性领取待遇方法,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算方法为:伤残抚恤金,根据规定应按月发给的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计算20年,50岁以上年龄的,年龄第增加1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另依据其伤残程度,以当地离退休(职)职员上年度实质月平均医疗费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其中,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供养亲属抚恤金,遗属为子女的,以16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计算;遗属为配偶或爸爸妈妈的,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20年,50周岁以上年龄的,年龄第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五)1996年十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1996年十月1日起按《试行方法》第二十五条(二)款规定,以199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并从1997年7月1日起改按199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为基数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以此类推。推行《试行方法》后发生的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也按此规定实行。(六)工伤职工护理费,按《试行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并以前款规定计发。(七)职工受工伤或患职业病,伤残程度被鉴别为三级以上,同时又拥有护理依靠条件,可发给护理费。被鉴别为四级二期矽肺病退职员,病情紧急,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可发给护理费,病情好转不需人扶助,护理费应予停发。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可按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为计发护理费基数。(八)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公告前来料理丧事的亲属,由企业按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九)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元。6、关于新旧待遇的衔接(一)1996年十月1近日发生的工伤,将来工旧伤复发,经过治疗并重新鉴别,符合1—4级的,从鉴别结论下达之月起,可按《试行方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二)1996年十月1近日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办理工伤退休的,在1996年十月1日将来死亡,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薪资24个月计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试行方法》第二十五条(一)、(二)款计发丧葬补助金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1996年十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并是已大多数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由企业从1998年元月1日起,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50%计发其伤残抚恤金。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区域也可按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50%计发。以上建议,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重庆劳动局一九九七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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