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单位系施工企业,职工常常因工作需要在外地施工。
2002年,一职工在外地施工期间,一天晚上11点在租住的民房附近的路上散步,遭人打劫被刺死亡。
2003年法院发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上述事实。现此职工家属需要给予因工死亡待遇,理由是“因公外出期间,遭受非本人责任的意料之外事故”。但《工伤保险试行方法》规定,认定工伤的有关条件是: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料之外事故导致伤害的……晚上出外散步显然不属工作缘由。请问是不是能享受因工死亡待遇。江*安江*安先生:来函收悉。大家觉得,死亡职工家属的原因不可以成立。正如你函中所说的那样;因公外出期间,因为工作缘由,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料之外事故导致伤害或失踪的,应定为工伤。而该职工虽然是在外地施工,但被伤害时是在附近散步,而不是由于工作缘由。该职工被刺死亡属刑事案件,不是工伤认定范畴。施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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