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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诉讼案例

www.dwfjzx.com 2025-06-10 劳动纠纷

「案由」

申诉人:某造漆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造漆厂厂长。

第-被诉人:王某、刘某、张某、乌某、段某等26人,原某造漆厂职工。

第二被诉人:某省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幸某,某省工业公司经理。

第三被诉人:某省漆业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某造漆厂于1994年元月筹办,5月建成投产,经过严格管理和拓展市场,生产经营呈好上升势头,为省石化系统步入市场经济注入了角逐的活力。
1995年十月,经省石油化学工业局党组决定将申诉人收归局直属单位,为申诉人的生产经营再上新台阶提供了有力组织保障。自1996年3月始,第二被诉人与申诉人原厂长林某策划,就另起炉灶新辟油漆生产商达成默契,随后林某向申诉人提出离职,由第二被诉人拟定"关于请求批准成立某漆业公司的报告"呈报省石化局,经省石化局研究决定,不认可第二被诉人的报告,并对此于1996年6月十日下发了湘石化人[1996]56号文件。然而,第二被诉人与林某无视政策和法律,一意孤行地登记成立某漆业公司,进而2、第三被诉人不择方法,以提供宽敞的住房、入某市户口等优厚条件为鱼饵,自今年6月初起,先后从申诉人处挖走生产技术骨干26人,因为骨干职员很多外流,使申诉人困难重重,没办法组织正常的生产,致使人心浮动,生产停滞,对外合同不可以按时履行,企业信誉紧急受损,导致申诉人478.4万元的经济损失,紧急侵有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诉请求裁决被诉人承担由此导致申诉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78.4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

「调查核实状况」

本被诉人王某、肖某、汪某、何某、段某自1993年至1994年先后由申诉人一级法人某实业开发公司从外地调入或在某市买户口招用的到申诉人处工作的全民合同制工人,调人和录用后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一被诉人张某、刘某、马某系申诉人一级法人某省实业开发公司招用的到申诉人处工作的全民合同制工人,由申诉人一级法人某实业开发公司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刘某,张某合同期1994年12月起至1999年12月20日止,马某合同期从1995年十月28日至2000年十月28日止;1996年网络情人节,第一被诉人段某经申诉人及其一级法人某实业开发公司赞同将它职工档案正式转往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双方劳动关系依法终止,后来,段某转到第三被诉人处工作;第一被诉人王某l996年6月4日向申诉人及其一级法人书面需要本人及其爱人汪某调动工作,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日批示"赞同调动,即日实行"申诉人一级法人组织人事亦赞同王某、汪某调离,但需要其办好交结、结清手续后由申诉人厂长签字退回,王某、汪某于同年6月5日,6月6日分别办好财务和生产交结,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朱某第三批示赞同办理,后来两个人前住第三被诉人处工作;1996年6月5日,第一被诉人马某向申诉人处工作;1996年6月5日,第一被诉人马某向申诉人一级法人提交书面申请调离申诉人处,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朱某同日批示"赞同调动,即日实行",申诉人一级法人组织人事部赞同马某调离申诉人并需要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由申诉人厂长签字后返回组织人事部,马某办理交结手续后,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批示:"赞同办理调动手续",后来,马某到第三被诉人处工作;1996年6月5日,第一被诉人肖某书面申请申诉人及其一级法人领导,请求本人及其爱人何某调离申诉人,申诉人法定代表人朱某批示"赞同调动,即日实行",申诉人一级法人组织人事部批示赞同马某调离申诉并需要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和业务结清与否建议,由申诉人厂长签字返回组织人事部办理手续,肖某、何某办完结清手续后,申诉人厂长朱某签字"赞同办理",后来,两个人到第三被诉人处工作;第一被诉人刘某、张某分别于1996年6月12日和l3日向申诉人一级法人书面申请调离,申诉人代定代表朱某批示"赞同调动",后两个人亦到第三被诉人处工作,上述第一被诉人马某、汪某、张某、何某、王某、刘某、肖某7人均未最后办理行政调档手续。第一被诉人张某、尹某、刘某、万某、龙某、唐某、周某、林某、李某、程某、刘某、马某、周某、胡某、尹某、邓某、肖某、王某均是申诉人建厂后先后招用的农民临时工,申诉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另查:
1990年5月31日,第二被诉人与申诉人原厂长林某签订办理准备成立某漆业公司,不久第二被诉人与林某、刘某等一同作为股东发起成立第三被诉人,并丁l996年6月12日经省工商局批准正式依法登记成立;此前的同月10口,第二被诉人的主管部门省石油化学工业局于1996年6月十日以某石化人[1996]56号文批复第二被诉人,不认可成立某漆业公司;1996年7月22日,省劳动厅依据第三被诉人的申请,以某劳函[1996]105号批复第三被诉人机械编制,设一室六科,定编9人,辖三车间定编41人;本会立案受理后,就上述第一被诉人先后离开申诉人,导致其经济损失事情委托省审计事务所审计,该所于1996年12月13日出具某审审鉴别[1996]第317号鉴别报告,认定导致申诉人退货损失、相应增加本钱、带走申诉人物品导致的损失、降低收益、让利损失及其它成本总计14702l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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