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飞度公司与小杜签订《汽车挂靠协议》,约定小杜将1辆重型自卸车挂靠在飞度公司名下,协议期限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2022年2月,小杜与小伟签订《交易协议》,约定小杜将挂靠在飞度公司名下的1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车出售给小伟,价格为12万元,如有一方违约,则按违约金1万元赔偿给他们。随后,小杜向小伟出货案涉汽车,小伟向小杜支付车款,但没有办理登记。
除此之外,2021年4月,小杜因购买运输汽车资金需要,与明华公司、飞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小杜向明华公司借款15万元,利息为2万元,分12期还款付息;飞度公司将它名下1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抵押给明华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明华公司。《借款协议》签订后,小杜仅向明华公司归还了1至3期本息,其余款项未付。
2022年3月,明华公司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2年十月,仲裁委员会裁定:小杜向明华公司归还欠付借款,支付利息;明华公司对案涉自卸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机动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对机动车辆实行拍卖时,小伟发现此事,小伟觉得小杜已经把案涉自卸车卖给自己,其他人都不能拍卖我们的汽车,遂起诉至法院。
小伟与小杜签订的《交易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并且,案涉汽车已经出货给小伟,因此案涉汽车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小伟名下。但案涉汽车在出售前已经设定了抵押,且小伟与小杜没有进行案涉汽车的转移登记,故小伟不能对抗明华公司对案涉汽车行使抵押权。不过,小杜向小伟进行的汽车出货行为存在缺陷,如小杜在出售汽车时未告知小伟或无证据证明已告知小伟汽车已设定抵押状况或不可以办理汽车转移登记的,应向小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小伟由此所遭到的实质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