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程序中,申请追加配偶为被实行人,最高法院的裁决觉得:
1、夫妻双方是不是一同承担还款责任,是实体问题,应通过审判程序来确定,实行程序中无权审察认定。
2、追加被实行人需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实行人需要有法律或者司法讲解的明确规定。法律和司法讲解均未规定实行程序中可以参考是夫妻一同债务而直接追加被实行人的配偶为被实行人。
故,对于追加请求应予驳回。
对此,律师建议:
1、大家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必须要进行认真审察,决定是不是同时起诉夫妻二人,需要二人一同承担还款责任。一般建议同时起诉;
2、没同时起诉,又不可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实行人,如何解决?准时另行提起诉讼需要法院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
3、在没另案确认案涉债务为一同债务之前,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手段;
4、同理,假如在实行程序中由于配偶是什么原因被列为被实行人,可以通过提出实行异议或者实行异议之诉解决自己被实行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