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需要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风险交通安全、导致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代履行的原因和依据、方法和时间、标的、成本预算与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员工、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实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成本根据本钱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能使用暴力、胁迫与其他非法方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