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实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情: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法;
(三)涉及资金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法;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些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建议,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实行决定。
强制实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情: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地址;
(二)强制实行的原因和依据;
(三)强制实行的方法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渠道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字、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征兆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实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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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强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