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包含什么?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在日常大家一般理解行政诉讼是指民告官,可能感觉比较困难,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一定都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具体来讲行政行为的效力有什么,相信不少人都不是特别了解。日常一些人或许会对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存在着偏激的认识,感觉只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符合我们的心理预期,便视为违法的、是可诉的,但到法院立案时总是会碰壁,适得其反。由于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是要明确、细化、具体,所以大家在申请行政诉讼时就需要多加筹备,尽量详细地去描述行政行为不合理性,那样大家第一应该知道行政行为效力的有关常识。下面记者带大伙详细认识一下!
1、行政行为的效力包含什么?
(一)公定力
公定力主要为假如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有关的当事人都应当先加以遵守或服从。
(二)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表目前行政行为成立之后,其内容对有关职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职员或组织需要遵守、服从。
(三)实行力
行政行为的实行力表目前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肯定方法,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达成的效力。
(四)确定力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表目前对于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备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能随便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为了便于大伙更好地理解,现举例说明:譬如某人违反了有关行政法规,给与罚款处罚。
公定力:一经行政机关做出,该处罚决定就推定为有效。
拘束力:此人可以复议、诉讼,但假如该行政行为未被撤销,相对人就得遵循。
实行力:假如此人不缴纳罚款,就会存在一个行政强制的问题。
确定力:此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假如通过合法的程序申请到,那样行政机关不能随便变更、撤销、收回,除非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也需要给相对人予补偿。
2、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
(一)主体合法
所谓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需要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我们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权限合法。行政主体需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推行行政行为。
(三)内容合法。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需要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
(四)程序合法。行政行为主体推行行为,需要根据法定的程序进行。
(五)意思表示完全真实。对于单方或者双方行政行为,则行政相对人需要完全、真实地反应其本意,不可以在有重大误解和受欺诈、被胁迫的状况下作出。
3、行政行为的效力缺陷
1、无效,无效是指行为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其1、自始是指自行为作出之日就没产生过效力
其2、当然、确定是指不需要有权机关宣告和当事人申请,该行为就是无效的
所谓无效是指没产生过拘束力、确定力、实行力,因此当事人不需要履行行为规概念务
其3、致使无效是什么原因
第1、作出主体非行政主体
第2、没法律依据
第3、没事实依据
2、可撤销
其1、致使可撤销是什么原因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1越权、2法律依据违法、3事实依据违法、4程序违法、5明显不合理)
其2、有权撤销的机关:作出机关、上级机关、法院、被越权机关
其3、撤销之后溯及既往的失去效力(大梦一场,再回首风未动,雨未滴)
3、废止
其1、致使废止是什么原因并非由于当时人或者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不能不让具体行政行为失去效力。
其2、具体行政行为废止之后只面向将来失去效力,并不会波及到废止前的行为(只不过由于造物弄人)
4、行政法的确定效力
基本内涵:确定力指一个行政行为既经颁布之后产生了拘束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即享有存续成效。
形式确定力
超越期限未提起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救济,其救济渠道即为穷尽,行政行为即确定。又称为不可争力。也就是说,由行政行为所形成或变动的法律关系,从形式上得以确定。形式确定力只不过从行政相对人来看,排除其获得复议或者诉讼的可能性,但,从行政机关方面来看,并没有妨碍其撤销我们的行政行为,假如其觉得的确违法而需要撤销的话。
形式确定力是对一般行政行为而言的,如果是无效行政行为,没有形式确定力。
实质确定力
行政行为自成立开始,即具备不可变更力,行政机关不能撤销或者废止。
实质确定力是从行政机关角度而言的,即行政机关撤销或废止其行政行为是需要有条件的,而不是任意撤销或者废止。只须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那样,该行政行为就具备了实质确定力。
第一,关于撤销。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撤销这一定义当然也运用于复议、诉讼等救济范围,但,这里所讨论的撤销主如果探讨行政机关自己撤销行政决定的问题。另外,撤销是针对违法或者不适合行政行为而言的。
第二,关于废止。合法的不利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随时废止,无实质存续力问题,不过也需遵循肯定的期间。合法的授益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废止需要按严格条件行使。
5、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效力
【要素】
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溯及力。
【案情介绍】
国土资源局与实业公司土地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实业公司因不真实出资被工商部门撤销设立登记。关于土地用权出让合同是不是无效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觉得】
1、撤销公司登记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不应成为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依据,作为行政处罚撤销公司登记没溯及力。
2、依据《公司法》第181条第1款第4项规定,撤销公司登记是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公司被依法撤销登记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3、故,撤销公司登记无溯及力,不可以以此为理由否定公司被撤销登记之前的民事行为的效力。
以上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包含什么”与“行政行为效力要件是什么”的有关内容,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常常运用的一种社会管理方法,其涉及到大家平时生活的很多方面,知道其有关法律常识也相当要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