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政府发布文号:深府[1992]12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加大对上市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深圳股份公司暂行规定》和《深圳股票发行与买卖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特拟定本方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深圳公开发行或上市的企业的资讯公开及影响股票价格波动的所有重大买卖和变更,均须遵守本方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别行(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深圳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深圳上市企业的监管。第四条主管机关负责本方法第二章公开说明书的确认,第四章很重大买卖、要紧买卖、股份买卖、第五章回收与合并、第六章重大变更、第七章内部控制和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第五条主管机关授权深圳证券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处置深圳上市公司平时性监管事务,负责本方法上市通知书和第三章财务和营业额报告的审察、第四章需要披露买卖、关联人士买卖、第八章部分股份事务的监管。第二章公开说明书第六条公开说明书是指股份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股票上市买卖及处置其他很重大事情时向社会公开披露的专门文件。它包含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时的上市通知书、对原有股东供股时的供股说明书、重大事情公开说明书与有关附件说明。第七条公开说明书的编制准则是,申请发行或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申请公司)需要作充分的公开,以便投资者能对企业的业务进步、财务情况、管理情况、将来前景及该股票所拥有些权益有全方位明确的认知与评价。内容需要陈述准确、了解、真实、全方位,不能有任何含糊、不真实和遗漏,更不能有任何误导、欺诈成份。第八条招股说明书的内容除应符合《暂行方法》第十八条的需要处,还应详细地说明企业的资本形成过程,商品的类型、生产过程、销售状况,经营营业额,物业设施及拥有些权益,主要利益关系人,发行股票所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及效益剖析,风险原因。第九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同时还应在报刊上刊载具备专业资格的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书、财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重大合约及法律诉讼事情。第十条上市通知书除符合招股说明书的需要外,还应载明下列事情:(1)公司上市的日期和获准上市的批准文号;(2)股份发行状况和股权结构;(3)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有关上市决议的主要事情;(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职员简况及持股情况;(5)持股1%以上的股东所拥有些权益;(6)招股后资金运用状况、财务情况及近期一年的预测报告;(7)社会公众随时查看公司资料的联络人及联络地址、电话及图文传真号码;(8)其它要紧事情。假如什么时候上市的离公开发行时间不足六个月的,上市通知书中可免公开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第十一条供股说明书参照招股说明书编制。重大事情公开说明书按本方法第四章、第五章的相应条约规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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