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三种形式
1、法定大会
但凡公开招股的股份公司,从它开始营业之日算起,一般规定在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低于三个月的时期内举行一次公司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主要任务是审察公司董事在开会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东提出的法定报告。目的在于让所有股东知道和学会企业的全部概况与进行要紧业务是不是具备结实的基础。
2、年度大会
股东大会按期会议又称为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一般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因为年度股东大会按期的召开大都为法律所强制,所以世界各国一般不对该会议的召集条件做出具体规定。
年度大会内容包含:选举董事,变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讨论增加或者降低公司资本,审察董事会提出的营业报告,等等。
3、临时大会
临时大会讨论临时的紧迫问题。除去上述三种大会外,还有特种股东会议。
股东大会临时会议一般是因为发生了涉及公司及股东利益的重大事情,没办法等到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而临时召集的股东会议。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世界主要国家大致有三种立法体例:列举式、抽象式和结合式。国内采取的是列举式,《公司法》第101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觉得必要时。
5)监事会建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德国、日本等国家的法律则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体列举召集条件,而将决定权交由召集权人依据需要确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第121条第1款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在法律或章程规定的情形下与在企业的利益需要时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规定:“临时全会于必要时随时召集。”而英国公司法在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时,则采取了结合式的方法,即在规定抽象的召集条件之后,对法律觉得要紧的事情进行列举。其规定为:股东临时会可于必要时随时召集,特别是涉及到章程变更、企业的转化、限制股份出售的新规则、董事竞业的认同、董事私人买卖责任的免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