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推行前,资产负债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于所有者权益之前的做法,带来了少数股东权益是负债还是权益的问题。事实上,少数股东权益本来就不应被视为负债,由于负债就意味着要在肯定的期限内偿还本金,而少数股东权益并不具备这一特点。从合并的看法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推荐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推荐子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得到满足未来的剩余财产。在实务中,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并且该优先股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则可以将该优先股权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也即依据少数股东是不是享有优先权,把少数股东权益划分为优先股少数股东权益和普通股少数股东权益,无论是优先股的少数股东还是普通股的少数股东,在公司清算解散时的清偿顺序都是后于债权人的,因此,总的来讲,少数股权益在本质上并不是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新会计准则将它“移位”到所有者权益项下,就是对少数股东权益的正名,也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接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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