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我们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定状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1、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本条规定,假如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不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我们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备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很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假如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我们的全部财产承担对企业的债务的清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