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民政府关于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方法的公告
为了认真贯彻实行《中国企业破产法》,为使我省工业企业破产工作有序进行,现就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解决方法作如下公告:
1、认真贯彻实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担保企业能提供行政部门强制担保原始证明,并经当地政府和债权银行审核、认定,或由法院裁定,可视同行政机关担保,确认担保合同无效。
2、企业破产后,为使债权银行尽可能少受损失,又使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尽可能少受影响,承担破产企业债务担保连带责任的企业,可分别依据年税后收益状况承担责任:
企业担保的破产企业贷款余额,占连带责任企业当年税后收益20%以下的,银行贷款本息由担保企业分2年归还银行。
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收益20%以上不足50%的,本息由担保企业分3年归还银行,分年还款比率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一同商定。
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收益50%以上不足70%的,自企业破产之日起,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筹备金冲销,贷款余额由担保企业分5年归还银行。分年还款比率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一同商定。
担保贷款余额占税后收益70%以上的,自企业破产之日起,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筹备金冲销,贷款余额由担保企业分7年偿还。分年还款比率由当地政府、企业和银行一同商定。
企业破产时,担保企业无盈利或亏损的,贷款余额可划转到担保企业名下,贷款不再计息,利息损失由银行呆帐筹备金冲销。自担保企业盈利年度起,按以上至项规定,偿付银行贷款。
3、为破产企业承诺债务担保的地方国有工业企业,因负连带责任代为偿还的债务,可一次或分期计入企业本钱或成本。代为还款部分,可视同担保企业当年达成收益。
4、债权人或债务人因企业不可以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并经法院受理后,如有些国有企业自愿兼并整体接收破产的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并负责安置职工、承担企业债务的,经当地法院赞同,可以终止破产程序。为了使破产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兼并接收已经法院受理破产企业的,可以享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在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置问题的公告》规定的打折政策,即依据被兼并接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质情况,经银行核查赞同后,可以免收被兼并接收企业原欠银行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接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能超越2年,固定资产的停息期限不能超越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可以归还贷款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实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罚息及计光复利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