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母娘娘想将自己家里的蟠桃园做大做强,于是与财神、灶神签订了合营经营协议书,约定:三方联合出资设立蟠桃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蟠桃销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财神出资50万,占50%,灶神出资30万,占30%,王母娘娘以蟠桃园场地和材料出资,占20%。协议还约定了各方的违约责任:因为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及其附件不可以履行或不可以完全履行时,由违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三方均违约依据出资比率,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对的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签订后,王母娘娘应财神和灶神的合同约定和两方需要,停止采摘蟠桃,并与两方一同筹办公司。但因三方发生矛盾、投资未到位等缘由未筹办成功。王母娘娘以财神、灶神违约并给其导致紧急损失为由诉至天庭法院,需要财神、灶神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合作关系。
[评析]
本案中,三方签订的合营经营协议书有效,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王母娘娘依约停止采摘蟠桃,且履行了有关义务,故财神、灶神投资不到位是致使公司设立未成功的重要原因。对此财神和灶神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王母娘娘导致的经济损失,因此天庭法院应当判令财神和造神承担原告王母娘娘的经济损失。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