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什么财产可以抵押
关于抵押的问题适用《中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用权;
海域用权;
生产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商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能抵押:
土地所有权;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用法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婴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用权不明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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