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老公结婚以前借他爸爸妈妈的钱在单位筹资,当时筹资款33500元,但我并不了解是借他爸爸妈妈的钱,大家因感情不合以家庭暴力为由4月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前,他们单位把筹资款连本带利退还,退了51500元,他给我36600元做为离婚补偿,但后来反悔,首次判不离,第二次他把我起诉,需要我承担这个借款,将36600元全部退还给他,请问律师,我应该承担这个结婚以前债务全部退还吗?请问家庭暴力至轻伤,他能否算是过错方,谢谢
回复内容:1、婚姻法中有详细的规定,夫妻双方的一同财产是以你们领取结婚证的那一天算起,在这之前你们的财产都是是个人所有些,包含债务。所以你们离结婚以后,老公的债务应该由你的老公自己负担,而与你无关。2、你老公的钱是在起诉前赔偿给你的,理应定性为一般民法意义上的赠与关系,假如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到你处,即赠与行为已经生效,不可撤销。3、《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需要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推行家庭暴力或虐待、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但,在实践中,你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话,需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家暴的存在,如法医验伤鉴别材料、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出警证明等等。不然,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的,所以依据你的情形应该还是以感情破裂为由离婚。